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联营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138号英协花园园中苑6号楼南2单元30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有献,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住所地:许昌市五一路162号。负责人:尹秋霞,该所书记。委托代理人:刘虎,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振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有献,被上诉人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以下简称医修所)的委托代理人刘虎、董振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许昌县人民法院查明:许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批示,于2003年6月2日批复市医修所承建许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2007年8月3日,医修所与天辰公司签订一份“关于合作建设经营许昌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相关事宜协议书”,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医修所和天辰公司采取股份制形式合作合资建设经营许昌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天辰公司控股,医修所职工参股,组建注册成立许昌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天辰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天辰公司组建后,负责建设许昌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工程,承担全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等运营业务。2、天辰公司和医修所的参股股东应在协议签订后,许昌天辰公司注册前,将所需注册资金划拨到验资帐户上。3、除注册资本外,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天辰公司筹措,并按时到位。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于2007年底前完成,投入运营。4、医修所应在协议签订当日将所有的财务账册和人员档案移交给天辰公司,由天辰公司全权负责日常管理。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在许昌天辰公司注册前,其各项业务仍以医修所和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业务。5、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天辰公司如有违约行为,除承担30万元人民币外,医修所还可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就该项目建设作出相应决定。协议签订后,医修所即按照协议约定,将其行政章、党支部章、账面资金147290.52元和许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行政章以及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移交给天辰公司,天辰公司出具收条及财务交接清册。在医修所的积极协助下,天辰公司取得了许昌市发改委为其下达的项目批准手续,并且与许昌市发改委订立了特许经营权协议,许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为项目提供了建设用地,并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按协议将改制职工安置费用(在编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测算完结报告(已由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处、医保处核算确认)的手续交付天辰公司。天辰公司在协议签订后,没有将应支付的安置费、建设资金、注册资金拨付到位,项目建设至今未完成。天辰公司在注册许昌天辰公司时,未通知医修所职工参股,天辰公司出资80万元,自然人孔XX出资20万元,注册成立了许昌天辰公司。另查明,医修所曾多次向天辰公司催要已移交的印章等,天辰公司至今未予退还。2008年5月13日,许昌市卫生局召开党委会对此问题进行研究,要求天辰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下午将全部印章退还医修所,否则卫生局将为医修所出具证明,宣布移交给天辰公司的印章作废,重新刻制新的印章,卫生局将这一决定通知了天辰公司的代表杨东,但天辰公司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归还印章,医修所通过合法形式重新刻制了新的印章。医修所于2008年5月15日向天辰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书。许昌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医修所和被告天辰公司于2007年8月3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