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附件法規一:少年事件處理法【公布日期89/02/02】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八十條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八月一日總統修正公布第四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十四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八十七條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總統修正公布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及第三章第三節節名、並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三七八九號令修正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六00二三一八七0號令修正全文八十七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八四號修正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之三、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之一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二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三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