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劳动合同法专题之——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一.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1
适用对象限于:仅限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具体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保密义务内容: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另立保密协议约定
注意:要约定,否则任意一方无权依此主张
内容:(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
(2)可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若用*(3)人单位违约不支付,则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劳动者不再受此限
相关法条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延伸1: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包含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
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决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