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以法律真实的事实确认合同性质肖曼[案情介绍]原告:某电子公司
被告:某通讯公司
原告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称:1998年,经过双方协商,我司向被告投资123万元,并派出多名技术人员与被告联合经营微波无源电子产品
由于联营过程中没有改变各自的企业性质和独立的核算方式,联营后,被告对我司提供的电子产品均按承揽方式结算
从1999年7月至2001年5月间,我司共计提供了6418691
48元的产品
被告只支付给我司承揽费3693391
20元,尚欠我司2725300
经我司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承揽费2725300
2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某通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辩称:我方向原告购买过产品,双方是购销关系并支付了货款
从我方的汇款凭证及原告开出的增值税发票的内容上看,注明是货款而不是加工费
原告所开发票金额为3693391
20元,我方尚欠原告货物344000元未付,我方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是定作承揽关系
原告据以起诉的证据中的电子邮件、委托加工单无我方的签字或盖章,我方从未向原告发过电子邮件;至于原告出示的随货物发往上海的发货清单,我方没有收到过,也无此发货清单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如下事实:1、自1999年2月至2001年5月间,双方存在着经济业务往来;2、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面额为4037391
2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已付3693391
20元,尚欠344000元没有支付;3、原告通过空运快件向被告发运过475次,1655件,重量为27699公斤的货物;4、被告以空运快件分335次,将重量为13448公斤的组装好的产品返回到原告处做油漆,并最终收到这些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