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全部和部分拆解所涉法律问题秘书处为便利休会期间工作小组开展工作而编制的评论意见和看法汇编摘要秘书处的说明1.本说明的附件中载列了秘书处对各缔约方和其他各方针对第OEWG-II/4号决定第1段中所述及的相关问题和议题提交的意见和看法(反映在文件UNEP/CHW/OEWG/3/INF/5和Add.1中)编制的一份分析和综述文件,供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审议。2.秘书处在所附分析和综述文件中提出的评述意见未作正式编辑整理,且亦未得到休会期间工作小组的核可。船舶全部和部分拆解所涉法律问题秘书处为便利休会期间工作小组开展工作而编制的评论意见和看法汇编摘要2004年4月7日一.导言本文件系由秘书处为便利在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三届会议期间讨论船舶全部和部分拆解所涉法律问题而编制。本文件首先汇编了由各缔约方和其他实体针对第OEWG-II/4号决定中提出的各项相关问题提交的评论意见;继而列述了《巴塞尔公约》中可能与其中每一问题具有相关性的某些条款。最后,本文件着重论述了这些评论意见所涉及的各个相关层面。尽管秘书处已为全面反映所提交的评论意见的完整内容而作出了努力,但出于对各项相关文件进行综合汇编的目的,秘书处必须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必要的摘录和整理。一缔约方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提到了在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二届会议期间分发的一份非正式文件。为此,秘书处重印了该缔约方所提及的那份非正式文件中的相关内容摘录,并将之列入了本文件。然而,秘书处注意到,在某些情形中,它必须在选择予以列入的摘录内容方面自行作出判断。正如在所提交的相关评论意见中所表明的那样,此项议题十分复杂,因此看来休会期间工作小组不大可能在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三届会议期间及时拟定出适用于船舶拆解的具体标准或原则。鉴于此种情况,现提议该休会期间工作组把其工作重点放在就如何以最佳方式推进这一议题的解决向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三届会议会议提出相关的建议方面。休会期间工作组可向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三届会议提出涉及下列各项内容的建议,供其审议:-一项工作方案,其中包括拟订适用于属于废物类别的船舶的一个《巴塞尔公约》体系的要素,包括一项应如何开展相关工作的提议(例如,针对船舶拆解问题对《巴塞尔公约》进行逐条审查的办法是否是解决这一议题的适当办法?亦或是根据在所提交的评论意见中载列的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从而确定报废船只的越境转移所涉及的哪些层面业已由某项现行法律文书涵盖,并查明存在的任何空白之处?是否应确定此种工作应否由休会期间工作小组的成员负责进行,亦或是使用秘书处起草的草案供休会期间工作小组审议?)。-酌情从法律上作出澄清:在特定情形中,船舶属于《公约》制约范围。例如,由缔约方大会发表一项解释性声明、在《公约》中增列一项新的附件、对《公约》作出相应的修正、或通过一项相关的议定书等。在此方面,工作组或愿计及下列事实:即报废船只中所含有的许多物质业已在《公约》的相关附件中被认定的确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计及于2004年3月29日至4月2日举行的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的结论、以及计及海事组织通讯小组今后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寻求获得继续开展此项工作的进一步授权。可从在以下各节中概述的评论意见内容中看出:-各方的共识似乎是:船舶可被界定为废物、并因此而受《巴塞尔公约》条款的制约。-在为了《巴塞尔公约》的目的确定船只究竟于哪一具体时间成为废物方面存在着困难。2-在《巴塞尔公约》适用于已成为废物的船舶的限度内,需要在那些依照现行的海事法承担了义务的国家-船旗国、船主国籍国等-之间分配出口国、进口国和过境国的相关义务。在此方面,必须考虑到在船舶所涉具体情形中实施《巴塞尔公约》方面的各种切实问题,例如,如何遵循相关的通知程序、以及如何遵守无害环境管理方面的规定等。-与此相类似,需要为船舶拆解的目的查明何者为出口者、发出通知者和从事处置作业者。此外,还应确定其他实体是否应承担任何义务,诸如保险公司、收货人和货物发送人等。-各方普遍认为,需要在涉及船舶运作的不同国际和国家法律体系、海洋法、以及《巴塞尔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