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制度落实措施按照《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要求,现将财政部门落实措施及进展情况总结如下:一、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力度结合我县财力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204万元,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绩效评价。截止到目前,一是已拨付企业扶持发展资金1204万元;二是从抗疫特别国债中安排企业复工复产资金1000万元。今后,我们将加大对上争取,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尽可能争取更多上级转移支付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二、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我县积极贯彻落实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具体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第1页共5页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10%;3、六税两附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4、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5、政府性基金(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第2页共5页(3)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三、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财政局积极宣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制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编制说明,要求全县预算单位,在制定XX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第3页共5页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XX]135号),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四、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试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XX〕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XX〕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