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的合并与分割7.本号准则的要求通常可以分别适用于各单项建筑合同
但在某些情况下,为反映某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有必要将本号准则应用于某项合同中可单独区分的部分或一组合同
8.当某项合同涉及几项资产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一项资产的建造均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1)每项资产均有各自的施工计划;(2)每项资产都经单独商议,并且建筑高与客户都能够接受或拒绝与该项资产有关的合同中的条款;(3)每项资产的成本和收入都能够认定
9.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无论是与一个或几个客户签订的一组合同,均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1)该组合同是按一揽子方式议定的;(2)各合同之间联系紧密,它们实际上是一项具有总体利润的单项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3)各合同是同时或依次连续进行的
10.建筑合同可根据客户的选择订有或修订有建造附加资产的条款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该项附加资产的建造应视同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1)该项附加资产与原合同中涉及的资产在设计、工艺、功能等方面迥然不同;(2)在商定该项附加资产的价款时,不必考虑原合同的价格因素
合同收入11.合同收入应包括:(1)合同中最初议定的价款;(2)在以下的限度内由于建筑工程的变更、索赔和奖励可能带来的收入:①它们可能产生收益;②它们能够可靠地计量
12.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由于受未来事项的结果的制约,合同收入的计量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随着未来事项的发生和不确定因素的解决,需经常修订估计
因此,合同收入的金额可能会在不同的期间有所增加或减少,例如:(1)合同最初订立后,建筑商和客户可能会商量合同的变更和索赔,从而增加或减少了随后期间的合同收入;(2)固定造价合同中商定的收入金额,可能会由于成本上升的条款而有所增加;(3)由于建筑商延误完工期限而产生的罚金,可能会减少合同收入;(4)如果固定造价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