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安徽省人事厅文件皖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全省质监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根据《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结合我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条件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对在质量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等质量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贯彻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技术引进、改造和创新中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