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2010-09-30信息来源:【字体:大中小】各有关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完善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市财政委会同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制定了《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助。请各相关企业认真了解相关申报内容和流程,并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到所属税务局申报。附件: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二О一О年九月十四日附件: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一、审批内容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我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企业申请的2008、2009两个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审批。二、设定依据《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四、申报条件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本市注册,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的企业。2.依法缴纳各项中央和地方税收,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3.经批准享受财政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以继续享受至财政优惠期满。4.第三、四、六、七种类型企业如已在以前年度享受财政优惠研发资助政策,即使新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资助。具体将企业申报类别分为15种情况。(详见附件一)五、申报材料申报资料详见附件二。六、申报表格申报表格详见附件三,正式表格在市科工贸信委、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网站下载。七、审批受理机关受理机关:企业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0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八、审批决定机关市财政委会同市国税局和地税局。九、审批程序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2008、2009年度资助申请——各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有关数据,报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审核——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专项审核,核实税额及企业有无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受到税务处罚。并将经审核的拟资助企业名单、核定税额致函市财政委——市财政委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企业纳税情况,计算企业应享受的财政资助金额,并下达文件,通知企业提交拨款资料——申请企业提供拨款资料——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十、审批时限每年一次,成批办理。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证件:批准文件。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享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补助。十三、收费无。十四、年审或年检无年审或验收。联系人:崔邦、李晓洁联系电话:83938516、83938774附件一:15种类型企业第一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享受国发[2007]40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第二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发[2007]40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第三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且2009年1月1日以前按我市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批准只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而未被批准“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在其享受完“二免三减半”政策后,不再予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被批准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后又被批准享受“延长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