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豫地税发〔1994〕45号签发人:孙廷喜关于销售计算机软件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新税制运行以来,营业税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根据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结合10月份全省税政科长培训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销售计算机软件等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销售计算机软件征税问题据了解,计算机软件开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软件开发单位根据用户的要求,编制出专用的程序软件;另一种是软件开发单位自行开发研制出多行业通用的程序软件;其成果的转让方式也有两种:一是直接转让给用户;二是将技术母盘转让给生产者,由生产者再复制发行销售
对这种以转让技术为目的,以货物如软盘、磁带等作为技术成果载体的销售行为,我们意见,对纳税人以计算机软盘母盘转让技术给用户或生产者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就其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以母盘复制软盘销售的,按有关规定征税
二、关于对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该规定下发以后,对集邮公司是否属于邮政部门,即对集邮公司销售的集邮商品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据调查,我省各级集邮公司皆属于邮电管理局的二级机构,专门从事集邮商品的销售业务
省、地、市、县集邮公司之间不存在集邮商品的调拨关系,他们只是通过各自的窗口零售集邮商品,取得的收入是各级邮政部门邮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由此看来,我省的集邮公司完全是邮政部门,因而对其销售的集邮商品应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就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安置“四残”人员标准问题豫国税发(1994)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没有明确“四残”人员的认定标准
对此,我们意见,“四残”标准统一按豫民城字(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