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杨则文1(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广东广州511483)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增长与我国居民收入增长的比例相差悬殊,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断加重,应该从宏观上总体把握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限度。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应该体现纳税人的家庭支出的主要内容,并分项目以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扣除额。为实现税收的公平,应该尽快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分类所得税综合所得税1994年新税制开始运行时,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收入和社会影响都微不足道的小税种。由于它是建立在原来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的,因而继承了这三个税种的很多基本特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到2001年个人所得税已经一举跃升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开始对我国财政收入和居民负担产生重大影响。它的很多基本特征已经逐渐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上出现了强烈的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的呼声。但是,由于这些呼声更多地体现在微观和感性的层面,以至于2005年全国人大举行影响十分深远的立法听证会的结果,只是改变了免税扣除额这么一个枝节的内容,对这一税制的一些基本东西完全没有触及。如今,社会上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呼声随着免税扣除额的提高而减少了,但是,这一税种固有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将会更加引起人们的关注。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税负的轻重的问题在论及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税负时,众多的学者习惯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和个人所得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与外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比较,这样很容易得出目前个人所得税比重还较低的结论,从而在理论上提出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要求。虽然这1作者简介:杨则文(1964.5~),男,湖北黄冈人,副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研究方向:财税、财会。些比较是有益的,也是很有必要的。但是有两点必须明确:其一,由于我国的主体税种依然是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商品劳务税(虽然学术界有“双主体”的说法,但是,统计数据告诉我们的结论似乎所得税还难以成为主体税种),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将我国的一个次要的税种与西方国家的主体税种比较,是很难说明任何问题的。除非在要求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同时,提出弱化商品劳务税的要求,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税制模式。否则,提高个人所得税只是意味着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加重全社会的负担。但是,在提出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学者中鲜见同时提出降低商品劳务税以使税收分配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的。其二,一个国家的税收占GDP的比重和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的高低应该是与该国政府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规模和范围相对应的。一个为纳税人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福利的国家与一个甚至连义务教育都不能完全提供的国家的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收是不可比的。因此,我们研究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税负时,更应该自己与自己比较。比较我国纳税人付出税收的“痛苦”的增长与它得到的“福利”的增长,从而进行税负调整,这样才能达成和谐社会人人心平气和的目标。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有关调查显示,工薪阶层、个体户所缴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九成1。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城乡居民的基本收入进行的课征。在正常的思维模式下人们都不会怀疑: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应该是居民收入增长的反映。但是,实际的情况是:2003年职工工资总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比新税制开始实行的1994年增长了2倍多,而个人所得税却增长了19.5倍。详见下表2:年份项目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个人所得税总额(亿元)72.7131.5193.2259.9338.6414.3660.4996.01211.11417.3个人所得税100181.88265.75357.50465.75569.88908.391370.011665.891949.52增长指数职工工资总额(亿元)6656.48100.09080.09405.39296.59875.510656.211830.913161.114743.5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指数100121.69136.41141.30139.66148.36160.09177.74197.72221.49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3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