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637号文《关于发布的通知》精神,《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作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在住宅工程中严格执行此标准,其它类别工程参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
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任务书》
二、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
设计施工图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设计专项审查表》
三、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四、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五、对在建住宅工程,尚未施工的新型墙体材料、砼结构工程、楼地面、装饰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对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进行变更,以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
同时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否则出现质量通病由建设单位承担整改责任,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施工质量通病控制应按检验批、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专项验收,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检查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在检验批验收时,应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对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验批验收记录的签字栏中,作出是否对质量通病进行控制的专项验收记录
2、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验收时,应对质量通病控制相关内容进行专项(子分部)验收,并按附录3的验收表格填写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