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汇算清缴12101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原作者:苏州地税原文发表:2012-02-14来源:苏州地税为帮助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熟悉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合2011年国家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我局整理归纳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以此作为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辅导材料
本问题解答不作为税收执法依据,仅作为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学习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参考
一、税基类⒈问: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除原有的自行申报扣除项目外,原来的资产损失审批扣除转变为如今的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税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⒉问: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分为哪两种形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