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资源税法我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
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先行开征资源税,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即“从价征收”
从1994年1月1日起,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
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
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节能减排、绿色经济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目标,资源税的征收,对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地区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资源税概述一、资源税的概念及计税方法资源税(resourcetax)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由于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主要为计量单位标准的矿产资源,因此在对资源征税时,往往采用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不仅计算简单,而且便于管理
二、纳税人资源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单位和其他单位
三、税目、单位税额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一)税目、税额资源税税目、税额包括7大类,在7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个子目
现行资源税的税目及子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的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税额为8~30元/吨
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