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主管全省国家授权的药品GMP认证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药品GMP认证的初审工作,并在国家局进行检查时指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负责设立贵州省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GMP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
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地局”)负责省级药品GMP认证的初审工作
贵州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审评认证中心”)承办省级药品GMP认证具体工作
第三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的,应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安全监管处申请药品GMP认证
对于属国家级认证的申请,药品安全监管处在收到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国家局;对于属省级认证的申请,药品安全监管处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生产线)或需增加认证范围的,按本细则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四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附电子文档,见附件3),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式叁份):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