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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适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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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适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财产刑是《刑法》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施以制裁的刑罚手段,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1997年《刑法》规定罚金刑的条文仅有20条,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扩大了财产刑适用的范围,罚金刑的条文增加到138条,规定没收财产的有61条,涉及的罪名多达160多个,由此可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经济犯罪呈逐渐增多的趋势。正确地执行《刑法》关于财产刑的规定,依法准确、及时地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充分发挥财产刑的特殊功效,对预防和打击犯罪,尤其是对遏制经济犯罪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如何准确领会97《刑法》立法精神,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财产刑,已是当务之急的事情。北海市海城区法院近年来对适用罚金刑进行了一些积极的尝试和探索,逐渐加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据统计,1999年至2002年,海城区法院共收刑事案1282件,处财产刑的案件约940件,约占总数的75%,实际收缴罚金112万元(其中99年14万元,2000年28万元,2001年48万元,2002年23万元),2003年1至9月份收案236件,处财产刑157件,实际收缴罚金和追收赃款已达70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该院主要做法如下:一、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切实增强严格依法适用财产刑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财产刑是国家刑法针对各类经济犯罪和其他贪利性犯罪而制定的。97年《刑法》分则中直接规定罚金刑的条文达160条之多,规定没收财产的也有61条,这足以体现了财产刑在97年《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修订后的《刑法》分则条文中对财产刑的适用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一种是“应当并处”,一种是“可以并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并处和可以并处财产刑”应当如何理解问题予以明确:对于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必须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于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原则上也要尽可能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这主要是针对当前司法实践较为普遍存在的应当判处财产刑而不判处的现象,对依法适用财产刑作了强调。在审判实践中就可看出财产刑具有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优点:1、对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如果仅处以自由刑,既不能剥夺其违法犯罪所得,又不能剥夺其犯罪的资本;而财产刑的性质决定了它不但能剥夺犯罪所得,还可以剥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资本,从而既可以使人们感到犯罪无利可图,减少犯罪的诱惑力,也可以从客观上削弱犯罪人犯罪的能力,强化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2、对单位犯罪,其法人的性质决定了死刑、自由刑对之都无法适用,财产刑是唯一有效的处罚方法。3、财产刑是强制罪犯无条件地向国家缴纳金钱或财产的刑罚,特别是单独适用的财产刑,它一方面可以增加国库收入,另一方面在不需为监管、改造罪犯付出代价的情况下达到刑罚目的。同时,与其他刑罚种类相比,其执行方式也较简单,后续工作相对较少,即罪犯只要按照判决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即算执行完毕,而无须动用、损耗其他国家机关的人力、物力,从而节省审判资源和执法资源。4、较好地体现了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法律明确规定,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的贪利性犯罪可单处罚金,从而避免与其他在押罪犯的恶性交叉感染,因此较好地体现了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目的。二、严格依法裁判,准确确定财产刑数额,为财产刑的有效执行奠定良好基础。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如果仅简单地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往往难以有效地惩戒犯罪分子、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一部分犯罪分子因能轻松缴纳罚金,从而感受不到财产刑对其经济上的惩戒作用;另一部分罪犯因没有财产无力缴纳罚金,导致罚金刑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对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刑时,除了要考虑犯罪情节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判处罚金的数额。通过司法解释,从而对《刑法》第五十二条作了补充,由此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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