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甘肃省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二、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9、《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10、《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二条11、《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六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1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四条14、《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15、《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16、《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17、《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18、《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六条19、《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2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2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23、《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2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25、《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四条26、《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27、《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28、《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八条29、《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30、《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3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3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3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34、《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35、《压力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