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财务状况月报实施方案一、总说明为了全面反映房山区工业发展的总体情况,为区委、区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依照2009年6月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北京市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结合房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计内容本方案的统计内容为工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
(二)统计对象本方案的统计对象为房山区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具体的行业有: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法人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三)统计范围本方案的统计范围为房山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1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工业法人单位,预计调查单位数为400家
(四)组织实施由房山区各统计所向所在地的所属工业法人单位进行布置,并按时将收审后的数据上报房山区统计局工业城建科
(五)具体要求:1
为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
本方案的价值量的计量单位一律为“千元”
各表中的指标一律取整数,不留小数
填写报表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保证字迹清晰,报表内容要填写完整,包括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
调查频率:调查频率为月报
报送时间及方式(1)各工业法人单位的具体报送时间及方式:报送时间以所在地统计所制定的实施办法为准
(2)各统计所报房山区统计局、队的时间及方式:报送时间为月后8日前;报送方式:电子邮件形式传送CAB包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方案中规定的报送范围、时间及方式,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