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稅法」勘誤表(配合法規修正勘誤)98
22頁數原內容更正內容ⅢMpsMaps8AdvaloremAdvalurem18(一)房屋稅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房1)2996
10修正稅捐稽徵法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稽徵6Ⅰ)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稽徵6Ⅱ)
33、3496
12修正稅捐稽徵法修正後條文: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刪稽徵18ⅠⅡⅢ)
21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96
21修稽徵23ⅣⅤ)
13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4條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稽徵24Ⅲ)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稽徵24Ⅳ)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稽徵24Ⅴ)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