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资料二0一二年目录《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讲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2013年颁发的有关税务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三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第五条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第六条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第七条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第八条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