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第一节证券公司概述美国的通俗称谓是投资银行,英国则称商人银行。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通常由银行设立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经营。日本等一些国家和我国一样,将专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为证券公司。一、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以前,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经纪类和综合类证券公司。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公司设立制度,对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资格作出规定;对证券公司实行按业务分类监管,不再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确立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增加了对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二、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特点三、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法》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3个标准等。《证券法》还规定,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采取合伙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形式。(一)公司的设立条件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注册资本要求《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3个标准。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一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1.行政审批程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2.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重要事项变更:(1)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2)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3)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4)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5)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6)停业、解散、破产;(7)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四、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新增)(一)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二)设立子公司的条件(一般了解)基本条件:最近l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最近l2个月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要求。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最近1年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三)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一是禁止同业竞争的需求,即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二是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持有其控股股东或受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对其进行投资;四是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