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第一节证券公司概述美国的通俗称谓是投资银行,英国则称商人银行
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通常由银行设立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经营
日本等一些国家和我国一样,将专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为证券公司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以前,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经纪类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公司设立制度,对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资格作出规定;对证券公司实行按业务分类监管,不再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确立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增加了对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特点三、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法》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3个标准等
《证券法》还规定,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采取合伙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形式
(一)公司的设立条件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3个标准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