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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修订的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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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总则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及省、市各级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检查中各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况进行确认核实后予以记录,通过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设行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等级是按照制定的统一标准对各方主体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加分和扣分,最终通过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参考值。一、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基准分为80分,其信用等级依据统一标准进行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1、优秀(绿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含90分);2、良好(蓝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0-90分之间(不含70分);3、一般(黄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70分之间(含70分、60分);4、较差(红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下(不含60分);企业或个人在本年度中如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直接进入红牌(优良评分不抵充);企业或个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黄牌的,第三个黄牌自动降为红牌。二、信用等级的评价方法: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年,第二个评价周期开始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分值自动调整为系统设定的基准分,但上年度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分及各项信用记录仍留存备查。2、企业和个人本年度所有优良及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均应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逾期不予申报。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自动形成信用评价成果并对外发布。3、对年度内没有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检测等业绩或年度内没有信用评价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做评价。三、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和内容:1、记录程序:(1)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职能机构,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活动以及群众举报、书面及网上投诉等途径对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严格按照书面告知、录入、审核、公示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2)优良行为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优良信用信息可以由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相关职能机构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及优良行为事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2、记录内容:(1)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事项,部、省、市发文通报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可能造成一定后果的以及同一项目多次被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事项均应按照规定如实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2)优良行为记录内容:企业和个人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优良信用信息,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有关规定均可录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3、适用范围:(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综合类表彰优良行为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住建部、江苏省政府或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扬州市政府或扬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行业类综合表彰事项;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表彰事项均不在优良信用评价记录申报范围内。(2)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项目类表彰优良行为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扬州市范围内承建项目获得的各类表彰事项,市外项目获得的表彰均不在优良信用评价记录申报范围内。(3)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在扬州市建筑市场活动中发生的相关不良信用行为,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报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能机构下发不良行为通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4、记录规则:(1)企业或个人因优良信用行为执行加分标准时,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的各种表彰或奖励,可重复累加,以相关部门的发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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