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重整与破产会计第一节重整会计一、重整、破产与破产清算重整的概念和目的重整又称破产重整或破产保护,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有恢复希望的企业,由各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过特定程序并在法院主导和监督下进行调整、使其摆脱困境的一种破产预防法律制度
企业重整的目的并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是在于清理企业债务,防止或避免企业遭受破产的厄运,维持企业的存在,使行将解体或破产的企业有重整旗鼓、恢复生机的机会,以调整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
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经济活动的彻底失败,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则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一种特定的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清理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企业重整破产会计理论问题是对会计期间假定的局部修订对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等会计假设产生冲击,提出了如何构建破产会计理论的问题会计实务问题重整期间的损益由正常经营损益和重整损益两部分构成,如何设计重整会计核算原则和重整会计信息揭示内容及方式是重整会计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破产会计中,则需要构建有别于持续经营会计的破产会计要素、破产核算原则和破产清算会计报告
二、重整的特点我国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就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及重整计划的执行作出了规定
从重整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其基本特点包括:1、重整申请主体和参与主体的多样性2、重整机构依法产生3、重整原因宽松4、重整程序优先化5、法院在企业重整中居于主导地位6、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7、对股东权利的约束8、重整一般有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