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概论--出口退税的原则一、出口退税的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我国流转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税的原则出口退税之所以能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和接受,主要是因为采用了下列原则:(1)公平税负原则
由于各国税制不尽相同,导致出口产品成本的含税量不同
实行出口退税,进口国按本国税法征税,可解决这一问题,使出口产品能和进口国国内产品在税收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2)符合间接税属地管理的原则
在国内销售、消费的货物,不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都应该按照国内税法征税,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出口产品由于是在进口国销售、消费,进口国为了体现其主权,不论该产品是否退税,都要按其本国的税法征税
实行出口退税,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更重要的是它符合间接税属地管理的原则
(3)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
所谓征多少、退多少就是将出口货物所含的流转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商
目前降低退税率不违反这一大的原则
(4)宏观调控的原则
国家在制订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时,既要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际惯例,又必须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即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经济杠杆作用)体现宏观调控的原则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认定一、出口退税认定对象和时限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