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与生命权关系之嬗变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传统上认为人所应享有的三大自然权利
这种学说首先来自于启蒙时期的思想家洛克的论述,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之下,人皆受自然法之支配,所以均享有完全的自由以及毫不受限制地享有各种之权利
所谓享有完全的自由,即意味着人皆得本其自己之意志以作种种之活动,与处分其自己之财产,而丝毫不必顾及他人之意思
所谓毫不受限制地享有各种之权利,即意味着人皆享有生命、自由与财产之权利,而丝毫不受他人之侵犯
[1]洛克虽然指出了生命、自由与财产三项权利,但对其进行系统化的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布莱克斯通指出,人之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有三,第一是为生命,第二是为个人自由,第三则为财产
自然权利只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权利,具有应然性,而从自然权利到法律权利,即成为一种受法律所保障的、实然的权利,则必须首先得到法律的确认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2]1789年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2条宣布,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1791年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至此,我们不禁要问,生命、自由和财产放在一起,到底是一种偶然的安排,还是这三种权利之间有某种联系
近代人权保障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之上的,[3]因此,何种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重点保护都是以其对个人的重要性为出发点的
而作为个人来讲,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它首先是一个生物的存在,亦即作为一个生物上的生命体
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如果没有权利占有和支配劳动的成果,也就失去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
[4]“当你千真万确地夺去了我赖以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