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规定了申请入网认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程序和检查评定办法
第二条具有有效GB/T19000(IS09000)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企业,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确认后,可免予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第三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相关机构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下达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及抽样凭证》后,应及时组成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第四条审查组一般由2~3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可并备案的审核人员,其余人员由技术专家组成
第五条在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前,审查组应该:(一)了解受检方的基本情况,查阅受检方的质量手册:(二)制定检查计划:(三)与受检方确定现场检查时间
第六条现场检查的实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首次会议审查组到达现场后,与受检方第一次会议的主要工作:l、介绍审查组成员;2、确认检查范围:3、介绍检查评定的依据、方法和程序:4、审查组向受检方做出保密承诺:5、确定受检方陪同人员
(二)现场检查1、由受检方陪同进入现场,选择具体的检查点
2、审查组根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本规定附件)确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和评定
通常要求受检方提供流程管理文件和生产情况记录;审查各个生产环节的质量保证措施:同时与生产人员、质量检验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进行直接交流了解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情况
(三)评定审查组根据《评定表》中规定的条款,对申请企业逐条进行检查、评定
《评定表》中的检查评定一栏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合格”、“轻微不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审查组综合各条目的评定结果,分别下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