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京审法发〔2001〕126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检察院,市检察院第一、二分院、铁检分院,市检察院有关处室;各区、县审计局,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分局):现将《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审计局二OO一年十月三十日主题词:检察审计通知抄送:审计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北京市审计局办公室2001年12月11日印发共印100份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活动中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一)为加强我市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建立由市检察院、市审计局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协调双方工作协作配合等方面的问题,加大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的力度
(二)市检察院、市审计局负责案件移送的职能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分析有关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两部门在案件移送和协作配合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交流案件移送情况等
(三)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双方应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协商解决
(四)联席会议由市检察院、市审计局轮流负责召集,临时会议由提议一方负责召集
二、案件的移送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一)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贪污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