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一条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的条件:1、每个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通风机,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有专用回风巷
2、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瓦斯(二氧化碳)等级鉴定
第二条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定内容:检查评定内容共十一大项
即:1、通风系统;2、局部通风;3、瓦斯管理
4、井下爆破管理;5、通风安全监控;6、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7、瓦斯抽采;8、防治自然发火;9、通风设施;10、综合防尘;11、管理制度
第三条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检查与评分定级办法:1、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采用百分制评分
十一大项中,每一大项小计满分为100分,以各大项回来平均值作为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定级分
2、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定级分在90分以上
二级:定级分在85分以上
三级:定级分在80分以上
3、检查缺大项的,不查不计;检查大项中缺小项的,以检查分项的其他小项得分的百分比折算计分
扣分原则,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4、煤矿发生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燃烧(爆炸)、自燃发火的等非伤亡事故,在通风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定级分扣除2分后,在定级
5、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抽采”大项的矿井,在定级分基础上分别加1分后再定级
第四条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及考核评分表
检查标准质量标准检查方法标准分评分办法一通风系统1、煤矿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通风系统(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制定安检查煤矿通风系统图和安全措施及记录
1、各翼、采区、水平
一处未形成独立回风系统扣10分(符合规程的除外);②煤矿、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调整报煤炭生产子公司审批
负责扣5分/次;③采区通风机调整报矿总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