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
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