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一、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此外还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当企业选择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存在差异的,需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是一个估计值,它要受到科技发展、使用环境、使用强度及维护情况等因素的影响,而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其确定都赋予了较大的弹性空间
企业可通过选择折旧年限,最大限度地列支折旧费用,充分发挥折旧的抵税作用
[例1]江淮钢铁集团公司于2008年12月购入一项价值600000元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其预计使用年限为5—8年,预计净残值为20000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1)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采用5年折旧年限:年折旧额:(600000-20000)÷5=116000(元)5年折旧产生的抵税效应总额=116000×25%×5=145000(元)采用8年折旧年限:年折旧额=(600000-20000)÷8=72500(元)8年折旧产生的抵税效应总额=72500×25%×8=145000(元)(2)考虑货币时间价值:5年折旧产生的抵税效应总额现值=116000×25%×PVIFA10%,5=109939(元)8年折旧产生的抵税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