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民國95年01月27日修正)第1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二及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本貸款以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為對象
駐外人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
第4條本貸款每學期辦理一次,由配合承貸之銀行辦理
第5條公、私立大專校院、高中、高職及其附設進修學校學生應付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
第6條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下列各費為範圍:一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住宿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學生平安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六依規定繳納之私立學校退撫基金
第7條本貸款以學生為申請人,申請學生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擔任保證人;申請學生為已成年者,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
第8條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一、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已婚學生及其配偶,家庭年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二、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
前項第一款所定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所定收入較低家庭之標準中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標準之數額訂定後公告之
學校應將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已婚學生及其配偶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彙總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其家庭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