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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个人所得税法1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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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个人所得税法◆本章考情分析本章作为收益税类的主要税种,也是税法考试的重点税种之一。各种题型在考题中均出现过,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税额计算,单选题、计算题、综合题都可以命题。从历年情况看,题量一般为3题,预计2011年考试中本章的分值和题量应在10分左右。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综合题合计2010年1分1分-1214分2009年-1.5分6分-7.5分◆本章新增及变化内容1.新增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补充规定:如限售股定义范围、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规定。2.自然人转让投资企业股权(份),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3.删除所得来源地规定、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本章内容:7节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第三节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节税收优惠★第六节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税原理与企业所得税一致,但纳税人为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有关费用的扣除分三类:1.扣除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经营成本和费用;2.扣除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3.扣除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项目内容1.分类征收制(我国)优点:对纳税人全部所得区分性质进行区别征税,能够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政策;缺点:对纳税人整体所得把握得不一定全面,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2.综合征收制优点:可以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征税,从收入的角度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缺点:不利于针对不同收入进行调节,不利于体现国家的有关社会、经济政策;3.混合征收制优点:既可实现税收的政策性调节功能,也可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征税对象范围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时间新规定。【例题·单选题】某外国人2008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9年2月15日回国,2009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9年11月15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9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10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A.2008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9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B.2009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10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C.2009年度和2010年度均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D.2008年度和2009年度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答疑编号226913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该纳税人2009年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属于临时离境,因此,2009年在境内居住满1年,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而2008年、2010年均未居住满一年,因此为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境内所得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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