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税所便函文件张伟的学习体会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各市国家税务局:为便于各地统一把握和理解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我处对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归集,经集体研究,现以问答的形式印发给你们
一、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如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1、会计规定
关于一次性入网费,财会[2003]16号文件规定应该记入抵延收益,如果没有合同规定又无法判断受益期限,的,应按照不短于10年摊销;2、吉林国地税的规定
吉林省国、地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初颁布了吉地税发【2008】137号文件,规定入网费网费应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必须一次性全部计入所得税收入;3、江苏省内部会议纪要,据说也是掌握按照一次性计入收入(笔者未见原文);4、河北地税以冀地税函【2010】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应该在3年内均匀计入收入,支出的费用应该不短于3年摊销;5、本次河北国税规定按照收益期分期确认收入,实际上这些合同往往是没有规定收益期的,如果因为本文件的原因,企业在合同中注明比较长的受益期限,则支出一方费用的摊销期限变长,因此如果在合同中注明收益期限,是双方利益的博弈
河北国税规定按照收益期限分期确认,最难的是收益期如何确认的问题
个人认为还不如直接引用财会【2003】16号文件的规定为好
河北国税的规定只说了收入的确认,相对应的费用支出也应该按照受益期限摊销,问题是这个收益期限应该如何确定呢
个人认为这一条完全没有说清楚,为了明确政策,却再次模糊概念,不是笔者喜闻乐见的事情
同一个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机关却认为国、地税,执行口径迥异,这是目前中国税制的怪现象,以至于税务师事务所戏称,企业所得税不但有会计、税务的差异,而且有国、地税差异
希望同一税种不同征收机关的问题尽快得到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