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条第二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一条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1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五条15、《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二条16、《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三条、第五条1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18、《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20、《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九条21、《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三条22、《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三条23、《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第四条24、《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25、《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四条第二款26、《黑龙江省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27、《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28、《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29、《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三条30、《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款3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3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33、《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3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