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關稅及非關稅相關措施的改變大陸海關總署就2002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關稅減讓等有關問題發佈2002年第22號公告
該公告指出,根據大陸國務院的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大陸履行加入WTO承諾的有關關稅減讓義務,需對暫定稅率等進行調整,主要內容如下:一、2002年稅則稅目調整簡要情況(一)實行新的進口稅則稅率欄目
進口稅則分設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和普通稅率4個欄目;取消原基礎稅率欄目
最惠國稅率適用原產於與大陸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貿組織成員國或地區的進口貨物;貨原產於與大陸簽定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
協定稅率適用於原產於大陸參加的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有關締約方的進口貨物
特惠稅率適用於原產於與大陸簽定有特殊優惠關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
普通稅率適用於原產於上述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貨物
(二)調整進口稅則稅目稅率
對2002年進口稅則中部份稅目內容進行調整,並將總稅目數增加到7316個,其中5332個稅目的稅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降稅後,大陸關稅總水準下降到12%
(三)對52個稅目按規定的稅率實行從量稅、複合稅、和滑準稅
(四)對小麥、豆油等10種農產品和尿素等3種化肥產品實行關稅配額管理
(五)對209個稅目進口商品實行暫定最惠國稅率
暫定最惠國稅率僅適用於最惠國稅率適用範圍內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商品
暫定最惠國稅率的執行截止期限為2002年12月31日
(六)對36個稅目的出口商品徵收出口關稅,其中23個稅目的出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
出口暫定稅率的執行截止期限為2002年12月31日
(七)對原產於韓國、斯里蘭卡和孟加拉3個曼谷協定成員國739個稅目的進口商品實行曼谷協定稅率
對於原產於孟加拉的18個稅目的進口商品實行曼谷協定特惠稅率
二、有關實施問題的說明(一)暫定最惠國稅率優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