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与担保及培训教材两篇(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合同保全与担保及培训教材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同意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以保护债权。合同担保,是指以保证、质押、抵押、定金等方式,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目的和合同保全一样,但是也有以下区别:1、合同的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担保中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是依照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担保人也是从合同当事人,他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商定产生的义务。而合同保全那么是债对外效力的表达,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将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2、合同的担保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随之产生约束力,是任意性标准;而合同保全是完全由法律规定产生,属强迫性标准。3、合同担保比合同保全的作用更为优越,往往使债权获得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平安系数更大。尤其是在物权担保时,债权人能够掌握、操纵实现债权的财产,使债权实现更平安、稳定;而合同保全那么无此优越性。4、担保一般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设立,对债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保全措施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给债权实现带来危害时才行使,具有消极性、防卫性。5、担保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为前提;保全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危害为条件,与债务履行期限无直截了当关系。二、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之前或其过程中,为了保证裁决或判决的执行,或防止财产被转移、毁损、藏匿、出卖等缘故,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迫措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合同保全在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上,有着同样的功能和目的,但两者依然由区别的:1、财产保全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合同保全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制度。2、财产保全通常采纳查封、扣押、冻结款项等强迫措施由法院行使;合同保全是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代位权来实现。3、财产保全既能够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能够由法院以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合同保全那么必须由债权人申请,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来源:所谓合同保全,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不当处分债权和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法律给予债权人能够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恳求撤消债务人行为,从而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已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从而在我国立法中初次建立起完善的合同保全制度。合同保全制度是敦促合同债务人实在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措施。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三角债、连环债以及讨债难等咨询题,都或多或少与立法上缺乏有关合同保全的制度有直截了当的关系。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实在履行,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有序开展的前提,只有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有效地敦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才能逐步构成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业道德,市场买卖的平安和秩序才能最终构成。正是在如此一种大背景下,《合同法》顺应历史潮流,将合同保全制度明文确定下来,消除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理论障碍和困惑。具有严重的现实意义。但是,《合同法》对合同保全制度的规定仍然过于原那么,有失详尽,同时程序法上又缺乏相应的操作规程,能够预见,在详尽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详细运用和适用时,不可防止地会出现一些混乱。因而,正确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深入领会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将在非常大程度上促进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正确运用和适用合同保全制度,发挥合同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本文拟就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谈谈本人的粗浅的理解,以求以点带面,抛砖引玉,有所启发。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包括:一、合同保全制度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表达了债的对外效力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合同(或债)具有强烈的相对性特点,合同关系仅发生在特定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