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皖质办函〔2010〕185号关于组织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局: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4〕93号)要求,省局决定组织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复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范围全省已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且有效期到期的企业(2010年底前到期的第一批企业名单见附件3)
二、复审依据(一)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4〕12号)
(二)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4〕93号)
(三)省质监局《关于修订的通知》(皖质办函167号)
(四)《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1、GB/T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2、GB/T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3、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和工作标准体系》;4、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三、复审程序(一)复审申请
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市质监局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安徽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复审申请表(见附件1);2、证书有效期内每年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文件;3、企业标准体系表(只需报体系层次结构图、标准明细表、统计表);4、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培训证明
(二)初审上报
市质监局受理企业复审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及时对复审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盖章后,上报省质监局
(三)复审确认
省质监局收到市质监局上报的企业复审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成立复审专家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复审,通过复审的提交《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复审报告》(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