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
公司章程复印件;5
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7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8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9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三份,国、地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
“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
“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