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一)主体名称:北京市密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第三款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