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200X年修订)本准则中以粗体标示的段落,应当与本准则中的背景资料和实施指南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公告前言》的内容一并阅读
国际会计准则不拟应当用于不重要的项目
目的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以持续经营损益为基础的每股收益和以当期净损益为基础的每股收益(每项指标计算的均是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金额)的确定和列报原则,以便改进同一期间不同实体之间和同一实体在不同会计期间的业绩比较
尽管每股收益数据由于确定收益时可能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同而存在局限性,但是,使分母的确定保持一致性,可以使财务报告得以改进
本准则的重点在于每股收益计算时分母的确定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公开交易的实体,以及正处于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实体
披露每股收益的实体应依据本准则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
对没有公开交易的普通股和潜在普通股的实体,并不要求披露每股收益
但是,为保持实体间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任何一个选择披露每股收益的实体根据本准则计算每股收益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普通股,指次于各种其他类别权益性工具的一种权益性工具
潜在普通股,指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认股权证或期权,指赋予其持有者购买普通股的权利的金融工具
或有可发行普通股,指按照或有股份协议的规定,在履行特定条件之后发行的只需少量现金或其他对价或不需现金或其他对价的普通股
稀释,假定特定条件履行之后,由于可转换证券已转换,期权或认股权证已行使,或普通股已发行而导致的每股收益的减少或每股损失的增加
只有在诸如优先股等其他种类股份参与当期净利润分配之后,普通股才能参与
一个实体可能有不只一种普通股
同类普通股对收取股利有同等权利
潜在普通股的例子有:(1)可转换成普通股的债务性或权益性工具,包括优先股;(2)认股权证和期权;(3)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