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党组织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现就在区直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社会组织党组织提出如下意见:一、成立条件及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省、市、区委要求,区直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组织5个及以上,或者所属社会组织3个及以上、且党员总数(包括专兼职人员中的党员,不包括会员党员,下同)达到20人及以上的,应当成立社会组织党委(总支)
区直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组织中党员总数3人以上、20人以下的,应当成立社会组织党支部
在区直业务主管单位设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党委、工委)根据工作需要、社会组织人员中党员数量以及社会组织发展等情况研究确定,向区社会组织党工委提出申请,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由区社会组织党工委审批
区直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先由社会组织向其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党组织提出申请,报区社会组织党工委审核备案后,由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党组织审批
二、主要职责区直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党组织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
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属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2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上级党组织各项决策部署在社会组织中的贯彻落实;3
指导和审批本单位所属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4
做好本单位所属社会组织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5
引导和监督本单位所属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6
指导本单位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宣传工作、教第1页共3页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7
承担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人员组成区直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党委(总支)一般由5-9人组成,设书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