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与评价基本标准为加强医疗美容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与评价基本标准
第一部分医疗美容质量控制基本标准一、机构设置要求(一)美容医院: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医疗美容门诊部: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三)医疗美容诊所: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四)医疗美容科(室):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室设置要求(一)美容医院: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二)医疗美容门诊部: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医疗美容诊所:1、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2、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3、其他要求: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四)医疗美容科(室):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
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2、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配置要求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