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目次一.本文的缘起二.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剖析三.法定非常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四.法定通常夫妻财产制类型选择一.本文的缘起继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之后,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国民法典的颁行指日可待
在民法草案中,现行《婚姻法》成为继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之后独立的一编
它昭示着我国《婚姻法》将历史性地回归民法典
法典化的民法编篡无可置疑地成为我国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全面完善的契机
“社会性别”,是20世纪70年代国际妇女运动中出现的,与生理性别相对应的概念
它是指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两性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
[1]这一概念表明,关于性别的成见和对性别差异的社会认识,是后天形成的,是在社会制度包括文化观念、资源分配、经济和政治体制等,以及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得到传递和巩固的;社会性别是维持性别歧视的基本手段,然而又是可以被改变的
80年代以来,社会性别逐渐为联合国、一些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成为一个分析范畴和研究领域
[2]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出现了社会性别主流化潮流
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战略》首次使用这一提法,[3]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表述更为明确:“在处理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问题时,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提倡一项积极鲜明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以便在做出决定以前分析对妇女和男子各有什么影响
”[4]之后,“社会性别主流化”被联合国确定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
根据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通过的关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定义,[5]国家在立法、制定政策过程中,需要分析该项法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