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五章贷款的偿还与收回第六章贷款抵押第七章贷款质押第八章贷款保护第九章保险第十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一章抵押物和质物的处分第十二章其它第十三章附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维修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贷款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订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含建造、大修,下同)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贷款通则》、《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运用房改资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并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财产抵押担保加购房综合保险、财产质押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受托人:受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保险人:承保购房综合险或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受托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同时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第五条贷款条件。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四、提供委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五、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六条贷款额度。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同时不超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最高贷款额。第七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第八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借款人按月分期还款。贷款期间遇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贷款程序。一、申请借款人到委托人处填报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明;2.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3.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贷款信函;4.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二、初审委托人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1.核验借款申请表;2.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3.确定贷款担保方式。三、调查委托人初审合格后,受托人对贷款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调查内容包括:1.购房行为是否合法;2.抵押物或质物是否符合要求;3.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有保证人的,保证人的意愿以及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其中,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的,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审核评估,并出具报告送受托人。四、审批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对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然后由委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五、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1.采取抵押加保证担保的,须订立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2.采取抵押担保同时购买购房综合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