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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关于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马某曾在C公司担任销售工作,xx年双方签订《销售人员业务合同》,约定:销售人员离厂时需结清所有的业务往来款,因离厂所发生的业务往来款无法收回,销售人员必须承担责任
22年双方未另行签订合同,按21年业务合同和C公司制定的《22年销售工作意见》执行
其中《22年销售工作意见》对销售员的责任作出如下规定:对货款不能按时收回的,要承担相应利息,对造成货款无法收回的,要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23年初,马某离开C公司,双方自动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23年5月19日,双方形成结算清单1份,该结算清单载明,马某在C公司销售产品发货及付款明细中尚有往来款未结清,扣除C公司应给付马某的业务费及马某在C公司的借支,实际尚欠2万余元,马某以欠款人名义署名
嗣后,C公司以马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纠纷为劳动争议案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C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后,C公司再次诉至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点在于:销售员是否应当对未收回的货款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以欠款人名义署名的结算清单是否构成债权的转移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在C公司任销售员期间,在执行职务中与C公司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应属劳动争议纠纷
马某在双方结算清单中以欠款人名义署名,可视为其自愿对其所经办业务的应收款及其个人借款承担偿还义务;同时此约定形成了债权的转移,即C公司对相关业务单位及个人的应收款债权已转承至马某享有
故C公司诉请要求马某偿还该欠款的主张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中关于销售人员的具体责任界定不清,且过于苛刻
应认定销售人员对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货款无法收回的,应承担协助催缴义务,而并非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结算清单属于销售人员离厂后就其经手业务与单位核算的最终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