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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江与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董志江与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XX年11月16日作出(XX)红民一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董志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6月13日作出(XX)新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申请人董志江不服,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XX年8月31日作出(XX)豫法民申字第0004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志江一审诉称:其是双桥商场地下室010号房主,XX年5月16日,华彬公司在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且无《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与其签订拆迁协议,并以显失公平的低价629元/㎡对原告做了货币赔偿,华彬公司采取欺诈行为,违法签订拆迁协议,且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华彬公司辩称:双方于XX年5月16日自愿签订拆迁协议书,且双方在协议生效后XX年5月24日履行完毕,双桥商场《房屋拆迁许可证》于XX年3月6日正式颁发,新乡市建委同日发布了双桥商场拆迁公告,至今已两年半有余,董志江的起诉超出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起诉
原审法院查明:董志江于1990年11月20日自新乡市统建办处以23236
5元的价格购买了新乡市双桥商场地下室010号房屋,成为该房屋实际所有人,双桥商场建成后长期经营不善,至XX年华彬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拆除双桥商场建设华彬阳光广场,同年4月3日、5月11日,新乡市计划委员会分别以批复、会议纪要的形式批准了该项目的实施
XX年5月16日,董志江与华彬公司协商签订拆迁协议书一份,由华彬公司以董志江购房时的价格23236
5元作价补偿给董志江,董志江将房屋交由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