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居室装潢装修施工条约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上海市建破委员会沪工商合[1999]109号关于履行“上海市家庭居室装潢装修施工条约文本〞的告诉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治理局、建破委员会〔建破局〕:1997年9月11日,市工商局、市建委下达了《关于运用民用住房装潢施工条约推举文本的告诉》〔沪工商合〖1997〗425号文〕在全市范畴内履行《民用住房装潢施工条约〔推举文本〕》
文本运用至今对保护花费者正当权利、标准装潢市场买卖行动起到了积极的感化
为进一步发扬该条约文本的感化,我们按照有关规则跟实践运用中碰到的征询题,对《民用住房装潢施工条约〔推举文本〕》进展了订正
现就有关事件告诉如下:一、原《上海市民用住房装潢施工条约》〔推举文本〕现改名为《上海市家庭居室装潢装修施工条约》,并于1999年4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二、装潢企业在1999年9月30日前仍可运用已购置的《上海市民用住房装潢施工条约》〔推举文本〕
三、《上海市家庭居室装潢装修施工条约》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建委担任印制、发放,其余任何单元不得擅自印刷、贩卖
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上海市建破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上海市修建装潢协会家庭装潢委员会发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上海市建破委员会制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潢装修施工条约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修建装置工程承包条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花费者权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上海市保护花费者正当权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破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潢装修治理试行方法》以及其余有关执法法例规则的原那么,为保护单方的正当权利,结合本工程的详细情况,单方告竣如下协议,独特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