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名誉权、言论自由和宪法抗辩一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从立法上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根本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120条则进一步规定了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自1980年代中后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名誉权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名誉权案件中积累的经验,针对一些普遍的问题,于1993年、1999年相继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
法律规则的日趋完善、法官专业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社会公众名誉权意识的增强,从正面推动了对公民人格的尊重和对人格权利的保护
另一方面,媒体市场化程度加深、现代通讯工具的发达和互联网进入日常生活也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由于名誉权官司一般是以侮辱或诽谤等行为侵犯其权利为理由而提出,其不可避免会涉及被告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文学创作自由等宪法上的权利
在人格权和言论自由两种法益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我们的现行立法是否能够衡量二者的轻重,确立清晰的规则,实现权利的合理配置,这是我们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
如果说我们的立法由于存在不少的缺陷而无法对权利配置问题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的话,那么我们的司法是否能够通过其在每个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