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排放和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以下简称工业三废)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经济委员会(或计划委员会,下同)是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综合平衡和下达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协同同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的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治环境污染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新上建设项目,三废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超过标准的,必须同时安排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或治理项目,并应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资金自筹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解决或向银行申请贷款
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或银行应予优先安排
企业、事业单位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所需能源,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银行贷款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偿还贷款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排放的工业三废无力综合利用的,由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安排给其他单位利用,排放单位一般不得收费;对经过初步加工确需收费的,应经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