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南宁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政府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来源于南宁市本级财政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共同管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研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研发经费要重点支持本级重大科技专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研发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研发经费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研发经费预算安排;会同市科学技术局下达项目经费计划;办理研发经费拨付手续;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研发经费项目管理,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组织项目结题;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决算;落实项目配套经费;规范项目经费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研发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第五条研发经费的主要支持对象是在南宁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用于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
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具备产业化条件的单位
研发经费主要支持本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设立的重大专项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计划、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